“清润水环”纪法课堂 | 暗箱操作的违规招投标
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必须摆在突出位置。
为深入贯彻这一要求,做好党纪学习教育,集团官微继续推出《“清润水环”纪法课堂》系列,以干部职工身边的典型案例、容易忽视的问题、容易触犯的党纪法规等“小切口”着手,聚焦干部职工可能面临的纪律法律风险,采取“1+N”,即“主播讲解+漫画、动漫、图文、情景短剧等”的模式,以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呈现纪法知识,为干部职工解疑答惑,共同筑牢廉洁防线。
本期《“清润水环”纪法课堂》(第6期),我们将聚焦三个典型案例,揭示招投标中的违规问题:规避招标,直接发包;违规决策,泄露信息;收受好处,量身定制。这些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也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通过典型案例,增强干部职工对违规招投标的认识和警惕,共同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正义。
纪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0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4条: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也针对当前招标投标市场存在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易发高发等突出问题提出5方面20项具体举措。
2018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八条:......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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